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管理标准
QG/XQ0428-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的通知》永煤财[2008]470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管理等标准内容,适用于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验收、入帐、变动调整等过程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价
1.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单体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包括安装成本。
2.基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按工程实际支出计价;已投产使用,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价格确定后,再做调整。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矿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8.固定资产已按规定计价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1)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2)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3)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1.固定资产增加的渠道主要有:零星购入固定资产、维简项目、基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外单位捐赠、投资等。对固定资产的购建由企管科牵头,会同供应科、机电科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集团公司批准,企管、供应、机电等部门负责按照招议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金额较大的由龙宇国贸统购。
2.购入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购入不需安装就可以直接交付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财务科根据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购置计划,对购入设备的发票账单、机电部门出具的设备出、入库单据及矿行办出具的管理设备出、入库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3.基建工程、维简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是指经国家批准或集团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财务科对审批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单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审核后,编制“固定资产交付清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接受其他单位捐赠、投资的固定资产,是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或根据对方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6.固定资产减少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或盘亏等。
7.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不断磨损,或技术进步、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根据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为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处理:
(1)财务科根据资产管理部门上报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批单”进行销账处理,转入清理;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报废设备并上交残值;
(3)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进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8.资产管理部门要对闲置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出售:
(1)实物使用单位确定某设备已无实际用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资产管理部门决定该设备是否作为闲置设备;
(2)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设备情况报集团公司租赁站备案,在公司内部调剂;或者由企管科、财务科会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出售;
(3)处置闲置设备的收入由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9.矿向其他单位转出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批件、调拨单据,财务科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10.财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11.矿内部各单位固定资产之间的转移,由原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同意填写“固定资产移动单”分送有关部门签证后,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变动工作。
12.矿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捐赠可直接进成本,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捐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固定资产折旧
1.财务科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集团公司要求,正确核算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少提、不提或漏提折旧。
2.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传导设备、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管理用具及其他在用的冶金专用设备、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折旧政策和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净残值率为5%;
月折旧率R=(1-净残值率)/(使用年限*12);
月折旧额=(月初原值-月初累计减值准备金额+月初累计转回减值准备金额-月初累计折旧-月初净残值)/(使用年限*12-已计提月份)。
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如下规定执行:
1生产经营用规定资产
101房屋建筑物
10101房屋
1010101生产用房 35年
101010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年
101010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年
1010104非生产用房 40年
1010105简易房 8年
10102地面建筑物
1010201一般建筑物 25年
1010202矿井构筑物 按原煤产量计提
1010203受腐蚀建筑、构筑物 20年
102机器设备
10201通用设备
1020101机械设备 14年
1020102动力设备 18年
1010103传导设备 25年
1010104运输设备 10年
1010105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1010106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10202专用设备
1020201矿井专用设备 15年
1020202选厂专用设备 15年
1020203化工专用设备 14年
1020204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7年
1020205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6年
1020206供电专用设备 20年
1020207铁路运输专用设备 20年
1020208建筑施工设备 12年
1020209发电及供热专用设备 20年
1020210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12年
103工具仪器生产经营管理用具
10301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具 12年
10302非生产用设备 20年
10303电视机、空调等电器设备、通讯设备 5年
10304自动、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10305电子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5年
10306管理用车辆 6年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01房屋
20101职工宿舍 40年
20102职工用房 40年
20103医疗用房 40年
20104其他用房 40年
202建筑物 35年
203文化生活用具 10年
204医疗设备 18年
6.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