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矿车辆、人员管理标准
QG/XQ0523-2009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基础管理,适用于XX煤矿所属区域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入矿车辆管理
1.集团公司领导或机关部、处室来矿指导工作,有关领导接到通知时要安排调度室及时通知保卫科做好迎接准备,矿保卫科人员负责车辆的停放地点(停放地点: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
2.各子公司、矿、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公务及有关单位联系业务需要进矿的车辆,门卫要建立登记制度,经有关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保卫科人员负责车辆的停放地点(停放地点: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
3.凡矿员工上下班用的小轿车,到保卫科办理XX煤矿车辆出入证,凭证出入,出入证要悬挂在醒目处,以便检查,严禁将车辆停在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停放地点:救护队门前停车场)。
4.严禁车辆在矿内乱停、乱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时间较长的车辆,要办理停放登记手续,经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救护队门前停车场)。
5.凡与矿发生业务来往的进矿装载车辆,应在装卸物资地点停放和施工地点停放,一律按规定从北大门出入,严禁进入工业厂区。
6.所有进矿车辆在出矿时,保卫科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内部车辆除外)。每天下午18:00后对矿内停放车辆进行检查,所有装卸车辆严禁出入,特殊情况请示值班矿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二)入矿人员管理
1.矿所有员工必须按矿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和领带。
2.矿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矿,要建立登记手续,经行政办请示有关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进矿的所有人员严格按照矿规定的指定路线行走。
(三)管理措施
矿值班保卫人员要严格监督检查,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增强责任心。对监督不力,工作疏忽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罚款100元,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矿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除名。对进矿车辆、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要进行教育,对不听从教育,态度恶劣的给予罚款200元(矿属车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登记、检查、记录。
(二) 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车辆登记、检查情况。
治安保卫工作标准
QG/XQ0524-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保卫处《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适用于XX煤矿所属单位、员工治安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