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标准
QG/XQ0522-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文件)的条款:关于《成立永城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永煤保卫〔2006〕88号)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工品的管理工作,适用于火工品的运输、储存、领退、奖罚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成立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任:矿 长
副主任:总工程师 纪委书记
委 员:副矿长 副总、矿长助理 安检科、供应科、保卫科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长兼办公室主任,保卫科长、供应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有关涉及火工品管理人员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矿(厂)内涉及火工品的事件负责。矿安检科、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领导小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要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4.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检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供应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管理单位。
7.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8.供应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9.保卫科、安检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10.运输队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矸流系统火工品的回收工作,供应科的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装卸和监护。运输队长为火工品井下运输的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直接责任人,供应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1.供应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12.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内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13.皮带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和井下除铁器的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信息传递
(一) 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1.火工品的运输、使用、领退;
2.火工品的隐患检查、整改;
3.火工品的奖罚。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1.废旧火工品的上报;
2.隐患检查、整改情况的上报、记录存档。
五、标准考核
(一)检查考核机构
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
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27日由安检科牵头联合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井下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矿、选煤厂由保卫科、安检科经常性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面的吊篮、升井、更衣室、洗衣房、单位宿舍等进行突击检查。
3.矿安检科要对井下火工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4.在节日期间要对火工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5.要严格填写检查、巡查、抽查记录。
6.矿保卫科、安检科要经常对地面炸药库进行监督检查。
(三)奖罚
1.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装卸:
(1)凡是未建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无制度、无责任书、无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缺一项依据情节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火工品到矿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依据情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保卫、安检联合验收品种、数量级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由运输队运到火药库,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4)火工品到矿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凡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下井者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调度室、运输队)处2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队运送火工品前必须通知副井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6)火工品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服,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8)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9)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10)运送硝化甘油火药,罐内只装一层且不能滑动。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堆放不得超过罐高的三分之二,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11)运送硝化甘油炸药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两米,运送其他类火工品时,不得超过每秒四米,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机电队)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绞车司机处100元以下罚款。
(12)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运输队)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3)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和运输队)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炸药必须用专用车,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火工品必须有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或专门培训的人员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装卸车人员可以乘坐尾车,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工具,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火工品由井下火药库向工作面运输时:
(1)雷管有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否则依据情节对其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领药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因工作需要携带火工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火工品人员不得超过四人,其他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以下元罚款;
(4)因工作需要携带火工品上下井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日夜上下井时间内乘罐上下,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井下火工品的储存
(1)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火工品账目要清晰,严禁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违反一项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储存在不同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库当班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雷管炸药储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库内严禁出现淋水积水现象,否则出现一项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火工品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不得积压,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火工品分类登记在“火工品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