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要求各高压用电单位在3月25日前统计一次用电负荷,作为机电科计算整定值的依据,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100元,各高压设备管理单位要配合机电科进行继电保护整定。
3.变配电场所、线路及电机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全部测试一次,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测试结束后,维护单位在5月上旬前全部安装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150元。
4.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和配电点的绝缘用具(包括高压验电笔、放电棒),使用单位要在4月底及10月底送机电科,统一进行耐压试验,每拖延一天或一处交不全罚款 100元;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不再退回。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申请,经机电科审批签字后,交供应科办理。
(五)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1.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开关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或机电科)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瓦斯、短路故障时不得试送),否则严禁试送,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2.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开关柜送上,把跳闸的开关柜停掉,挂上事故警示牌,并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原因,按照责任划分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若出现误操作故障开关再次引起跳电,每跳1次罚责任人1000元,停工学习15天。
3.待故障处理好后,故障处理人员必须在变电所开关馈出处对供电系统电气技术性能测试,符合送电条件办理送电手续后,值班员方可进行送电操作。否则,严禁送电操作,每发现一次罚值班员200元。
4.各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时(或顶跳 110KV 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操作到分闸位置;然后向上级供电变电所询问跳电故障显示类别,结合自己供电负荷运行情况,查找跳电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电的故障回路。当确认属于上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后,迅速合上高压联络开关,恢复跳电回路所停的全部负荷(进线开关除外,防止反送电),在送电操作中要逐台试送。当确认属于下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又辨别不清具体回路时,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缩小停电面积,变电所值班人员不应操作联络开关,应等待上级变电所来电后逐台试送,确定具体跳闸开关后,将故障回路退出运行,恢复其他供电回路正常运行。随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处理。凡是不按照上述操作,引起全矿井或变电所双回路全部跳电者,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事故恢复指挥人员(机电负责人)800元
5.因漏电导致连续二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30分钟之内同一回路跳电两次),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排除后方可送电。值班人员私自送电,一次罚款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6.变电所高压供电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机电一队负责处理事故,机电一队应在事故当天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24小时之内不能送电影响生产的对机电一队罚款1000 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队长3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24小时之内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事故,造成采区供电系统中断,对机电一队罚款5000 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800元。
7.因变电所高压开关自身原因跳闸,另一回路在10分钟内送不上电,对机电一队罚款 500 元,机电队长200 元,队长100 元。
(六)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1.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2.每个采区、采掘工作面要有完整、正规的采区供电设计。
3.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采区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应及时联系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由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各采掘工作面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否则罚款100元,限三天整改时间,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
4.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机电一队要确保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选择性漏电保护灵敏可靠,要严格按照电气试验管理制度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试验,少一次罚款50元。
5.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严禁从掘进工作面供电系统以外的供电系统引入照明、信号等电源;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除局部通风机电源以外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不按照要求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施工地点、试验不起作用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 2000 元,连责机电队长 500 元,并勒令停工,直至风电、瓦斯电闭锁恢复投用后方可开工。
6.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激光测量仪、监测控制等装置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或变电硐室,必须由安装单位按用电审批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范围。否则,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凡是没有办理用电审批手续,私自接电的,罚接电单位1000元,机电负责人500元,具体操作人员300元;提供电源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七)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1.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或地面新增供电负荷)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将设计图纸交于安装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2.安装单位提前2~3天持机电科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下达负荷审批单(附件1),审批单应注明接电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
3.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或地面生产、生活用电)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提前3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申请单(附件2),申请内容包含:生产区域、装机容量、用电负荷、申请单位等内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情况,落实该生产区域的供电情况,核实后下达负荷审批单。
4.用电单位(负荷增减单位)凭审批单,分别到电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和设备。
5.安装单位现场安装完毕后要申请有关科室现场进行验收,机电科按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依据机电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和“五不送电”原则(电气设备有失爆不送电,机电设备不完好不送电,保护及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送电,电缆悬挂不整齐不送电,管理职责不清不送电)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接电通知单(附件3),内容包括:接火时间、设备编号、型号、保护整定值及接电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6.负荷接火在申请接电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头。当接电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电单位管辖时,由用电单位持接火通知单到上级供电单位实施接电;但申请接电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并悬挂整齐,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时间接火影响生产的,对其罚款 200 元。
7.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负责,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工作完毕,及时将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机电科对系统图也要进行修改。发现现场悬挂的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发现设备标志牌不符的一处罚款300元,包机人200元。
8.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但事后(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八)停送电管理
1.各用电单位有计划需要停(送)电作业时,必须提前一班写出停(送)电联系票(附件4),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后,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影响生产按《生产调度管理标准》执行。
2.停(送)电申请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变电所各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
3.各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决定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
4.变电所值班员根据停(送)电申请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附件5),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方式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5.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后必须严格按照停电、检查瓦斯含量、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机械闭锁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确认无电后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部位、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6.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7.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停送电,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8.配电工或电工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存在安全隐患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电要求操作的,每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1000元,停工学习15天,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