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假定(适用对象、范围)、处理(设定权利、义务,规定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制裁或鼓励)。它可以通过一个或几个法律条文加以反映。具体适用法律时,只能援引一个法律规范,不得以违反一个规范里的行为设定,用另一规范里的罚则加以处罚,如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条,而依据《矿山安全法》第×条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
(2)凡法律规定设定了强制性行为模式(禁止性、义务性),但未设定罚则的,则不得处罚。可能该规范对这种行为设定了其他法律后果,如行政强制措施。
(3)尽可能援引上位法。根据处罚法,规章只能制定执行性法律规范,在上位法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基本不能创设新的处罚权力,凡下位法有的处罚设定,上位法均存在。也就是说,在《煤矿安全处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要尽量援引上位法。
(4)技术性规范可配合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援引,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但处罚必须引用该法律规范的罚则,即该罚则条文必须和设定当事人义务的法条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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