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直接设定,其他企业由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内部规章制度设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对企业从业人员行使处分权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明显的行政越权。二是对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负责人,或依据组织章程,或根据法律规定(独资、私营企业)而产生,其任免奖惩由章程设定或(依法自动产生)自主决定,仍属企业内部行为;国有企业有所区别,由所有人(主管部门代表)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奖惩,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监察机关对国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拥有监察职权,因此也有权进行行政处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进行直接处分,但该处分必须和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不改,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事故时,放弃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但如何保证执行还有许多疑问。
借鉴其他立法经验,与其强行给予行政处分,形式上和其他法律相抵触,实质上难以执行,不如采取限制其行为能力的方式,从而实质上剥夺其从事某一职业的权利。职业资格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律师资格、会计资格、医师资格、教师资格等,有资格未必从事某职业,但无资格则不得从事某职业。通过吊销矿长资格达到撤职目的,另外,也可以直接将其作为一种能力罚来运用,如宣布其为“××行业禁入者”,“×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建议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双罚制”。可与监察部门一同联合行文直接处分,在对单位处罚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能力罚。9 7 3 1234 8 : 来源: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