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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摘 要:对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内容的严谨性、论据合法性,执行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使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监察决定书;证据提出;执行程序;执行权限
  
  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经过不断摸索,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已步入循序渐进的轨道。最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执法工作在程序和实体上更加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1 关于执法文书内容记载完备性
  
  (1)《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内容大多为具体的行政措施,其作出的依据依法应当列明。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上在查明的违法事实后面增添“依据(法条)……”另,鉴于现场处理决定书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该文书实施罚款。
  
  (2)《行政处罚法》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列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违法事实后面加添“以上事实(证据)……予以证实。”
  
  (3)《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应依法设置。取证人员有自证其身份、权限的义务;证人有作证义,也有对取证人员及出证的法律后果获知真情的权利。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文书首页增添告知内容:“我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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