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其次,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安全工作。保险公司拥有专业的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及分散机制和经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必然对投保企业进行细致全面的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水平。如果煤矿企业不按保险公司的建议和要求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险公司会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这就有利于从事前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将有利于矿工获得可靠保障,减少国家资金负担。根据对许多矿难善后工作的分析,由于投保的矿工寥寥无几,而且保险金额很低,根本无法对矿工和其家属的生活起到保障作用,甚至有些投保人因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而无法获得给付,造成了煤矿矿主的管理成本由政府承担的局面。部分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煤矿一般只是按每班下井的实际人数进行购买,而矿工的高流动性使实名制投保无从落实。引入强制性责任保险,能使矿工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增加了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了国家的资金负担。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专门立法,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必须在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