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多数由保险业负责赔偿。
2006年9月,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运用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首先要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等险种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并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首先是保险费的收缴。可以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措施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