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除8.1.1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外,KS型矿灯、KL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18个月,KJ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24个月,当矿灯使用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根据矿灯产品标准使用次数不足矿灯循环寿命的60%时,矿灯使用时间可以顺延6个月,到期应强制报废。
000018.1.3 充电架从投入使用开始计算,达到8年的应强制报废;因进行充电系统更新改造达到充电架大修标准的,可顺延6年,到期应强制报废。
000018.2 回收
由于矿灯蓄电池处理不当对人身和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报废矿灯应由矿灯生产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回收。
000019 质量仲裁
矿灯在投入使用前和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矿灯用户应和矿灯制造商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委托国家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