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厂长或经理的权利扩大了,而“主人翁”的民主权利却被忽视了。一些职工认为,说工人是“主人翁”是给工人“戴高帽子”,“企业真正的主人是‘老板’”。例如,一些基层单位领导无故克扣工人的工资、随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且不按《劳动法》付给应有的报酬、不采取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这样做,既违反了“工会法”和“劳动法”,也影响了工人积极性的发挥。
二、搞好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措施
以上这些问题,不论是认识上的偏差,还是具体工作中的不足,都给民主管理工作成效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民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一,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实行厂务公开,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办好国有企业;有利于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企业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企业科学决策,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究质量,注重实效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抓住职工最关心的问题进行公开,哪些问题最制约企业的发展,哪些问题最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哪些问题最关联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就应该紧紧抓住不放,坚决实行公开。
第三,必须抓好监督,促进落实监督是厂务公开不走形式,扎扎实实开展下去的重要保证。厂务公开的质量行不行,效果好不好,能不能得到群众认可,关键在监督。要建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
第四,必须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精神把厂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等要协同配合、形成有力的领导机制、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厂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平等协商机制的运行,做到定期协商与临时协商并举,签订集体合同时的协商与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协商兼顾。定期协商最好是每年两次,第一次在年初,主要就当年工厂方针、目标及措施中涉及集体合同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确定;第二次在年中,主要就涉及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后提出的问题进行协商。临时协商指凡是涉及企业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共同解决。工会要将集体合同工作同工会的其他重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当中,工会应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超前考虑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等问题,将其纳入集体合同条款当中。集体合同与厂务公开相结合,把平等协商的内容、决议、进行的次数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等情况纳入厂务公开中,使广大职工及时了解集体合同工作的进展情况,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将厂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具体措施写进集体合同,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
第六,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从体制上和素质上尽快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在体制上,应相对地集中人力和财力,狠抓这项工作的突破;在工作方式上,逐步转移到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