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未能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 。
(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妇女问题。市场经济受到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导向的左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与歧视妇女。侵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在此,我个人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必然,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
2.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首先,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强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经验。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另外,在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终结。其次,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鉴于女性劳动者素质和经济能力的现状,设立公益诉讼可以及时追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帮助妇女摆脱困境,改善劳动力市场一边倒的局面,维护社会公平。其三,应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工“四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女工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将其生育价值的报偿从所在企业中分离出来,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3.切实贯彻执行已有的保护女工劳动权益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