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陕西澄合王村斜井 劳动权益是关系到妇女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近年来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具体情况有: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一些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
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落实困难。部分公有制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甚至取消了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
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上夜班。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合同上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
在产假待遇上,一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无力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而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 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护,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
有些企业规定、纪律等名目繁多,对职工要求十分苛刻,女职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受惩罚、打骂、搜身和污辱,严重侵犯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关于劳动就业中出现的男女性别差异的现象,许多学者作了不少研究。同时,女性的择业范围相对较窄,职业流动机会较少,不利于人力资本的增植。我国研究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较为一致的认识。主要观点有:
(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国家就业形势严峻,是妇女就业遇到更大困难的客观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是内在原因。
(2)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使她们的就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国家福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负担女工孕产期的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不愿意用妇女。
(3)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