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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与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2019-04-26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 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上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高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的支撑。应该说,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如何将新安全生产法落实到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也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新安全生产法把矿山安全设施验收由原来安监部门负责审批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监管部门只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该项调整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强化了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组织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客观上减轻了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竣工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政府部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缺乏相应的矿山专业技术力量,往往还需要借助中介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力量来完成,也增加了验收的成本。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企业自身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负责,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责任。二是减轻了矿山企业的负担。由于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复核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的是竣工验收的批复,实际上,我省安监部门部门已经实施在竣工验收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核两项工作一并完成,这次在法律层面给予了明确。三是安监部门要对矿山竣工验收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矿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是否为节省企业成本和开展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是否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开采设计安全专篇的要求将竣工验收的内容落到实处,安监部门依然可以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确保竣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对竣工验收组织者的调整,一方增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发挥了安监部门的监管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已远远不够,难以适应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需要。新安全生产法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的违法成本,增加了对矿山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是有警示和震慑作用的。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一是处罚额度明显提高。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最高可处罚2000万元。二是处罚的主体增加。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处罚矿山企业,也处罚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对个人的处罚最高可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三是发现违法行为就处罚,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四是处罚方式多样,如确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度和部门联合执法,新安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提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六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增加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开力度,第七十五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新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真正将保护人的生命权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新安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可以说,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实践工作中,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安监部门到矿山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甚至有的安监部门负责人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将安监部门视为全能,其他部门不管的都是安监部门管。这样的说法是不对,否则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不可能根本好转。新安全生产法虽然确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是矿山企业,但是对于安监部门来说,并不是说可以置身事外,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可以这样说各级安监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承担的是监督责任,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是否根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一条规定的实施,将有效解决我省大量的小型矿山技术力量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难题,促进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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