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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 完善加强监督管理
2019-04-26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通过近期的学习、联系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实感到新安法有很多亮点,特别是修改新增的有关条款,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部监管的形成,引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是新安法将第七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连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和危急情况处置,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为工会组织和员工全过程地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据此,应进行完善的是如何建立工会和员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平台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以利益为导向,通过员工及工会的依法维护安全生产权益的途径,让工会组织和吸引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其二是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并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工作职责和履职法律保障,并明确了管什么,这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大胆工作,改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弱化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不力的情况,从而通过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其三是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增加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机构及管理报务的内容,明确了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为动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提供法理依据。其更有效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那些安全管理能力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形式,主动弥补自身安全生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更有效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安全生产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下一步要认真贯彻我省已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推进试点和推进工作,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其四是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布负面清单以及行政、土地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制约,特别是经济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上述表明,新安法有关规定更明确了工会依法监督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和保障,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等,其要求充分发挥职工、社会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今后要着力贯彻新安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员工通过维护安全生产权益,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会更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从而使生产经营单位形成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将会逐步改变靠政府、及相关部门运动式的、波段性整治和点式执法检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模式。形成内部监督为基础,外部监管为补充;维护安全生产权益和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并重的安全生产模式,从内而外地夯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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