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 条 用计算机进行内业计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算机程序必须经过验证,可靠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或其它有关规程的要求。
2、所有的计算过程的检验结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于计算机的观测数据和计算成果等都必须备份,同时进库。第 98 条 绘图员应熟练运用电脑等设备进行数字化地图的绘制,
及时更新地形图变化的内容。数字化地图应保证图纸精度、图面整洁、图面元素表达正确、地图内容取舍满足相应比例尺地图的要求。
附录测量仪器使用、维护和保管规定
1、测量仪器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地面控制测量、井下控制导线和主要工程测量必须使用 J2 级以上的仪器。。如仪器陈旧需要降级使用, 需经测绘仪器质检部门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2、不了解仪器使用性能者,应在有经验的同志指导下进行操作, 不准擅自摆弄仪器,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伤。
3、从仪器箱中取用仪器时,应一手握基座另一手握支架。取出后应立即固紧在三脚架上。
4、在观测过程中,不准持望远镜旋转仪器,在转动仪器前,应首先松开固定螺旋。各制动螺旋不宜旋得过紧,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部分。
5、在施测过程中仪器迁站,如通行条件较好,且距离较近时,仪器可以连同三脚架一起搬动,但应一手扶持仪器一手托三脚架,否则, 应将仪器装箱或把仪器与脚架分开,由专人搬运。
6、施测过程中,观测员不应离开仪器,任何时候都不能造成仪器无人看管的现象。
7、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晒、防淋。
8、测距仪严禁淋水和拆卸。防爆测距仪在井下使用后,必须及时
用干净的软布将仪器和电池表面的水气擦干,并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室
内,防止仪器和电池受潮损坏。
9、测距仪如不经常使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电,检查仪器功能
(可在室内进行)。要建立测距仪电池使用卡片,定期充电。
10、仪器的光学部件,只能用擦镜纸、丝绒或鹿皮擦拭,不许用毛巾、手指和工作服等乱拭、乱擦,以免光学部件受损。
11、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旋转呆滞或不正常的响声等异常现象时,应经过检查后方可使用,不得带故障作业。
12、仪器在装箱搬运时,应扣牢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携走。
13、发生故障的仪器,应判明故障的部位和原因,制定处理方法, 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由有经验的人员拆卸及修理。如本单位不能修理时,送仪器修理部门检修。严禁擅自拆卸仪器。
防爆测距仪和防爆全站仪发生故障后,必须送原供货部门检修, 不得送其它单位修理。
14、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先用软布或毛刷清扫外部灰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里凉干水气,然后装箱放置仪器柜中保管。存放仪器的环境温度,以 10--30℃为宜。室内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震。
15、测量仪器应定期擦洗、检校。
16、各单位应建立仪器档案,并由保管者认真填写。
6其它工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6.1井口检身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
第 2 条 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4 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 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 6 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 7 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 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
第 8 条 禁止在距井口 20m 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四、正常操作
第 9 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 10 条 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第 11 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第 12 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 改正,并进行汇报。
第 13 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 20m 范围内吸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制止。
第 14 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 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
第 15 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
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 16 条 外单位入井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 17 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 18 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6.2炸药库库管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需用民爆物品单位,由负责人向保卫科提出口头申请; 第 2 条 保卫科根据各单位口头申请开出民爆物品领料单;
第 3 条 放炮员携带领料单与协同领料人员一同到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
第 4 条 炸药库库管员见民爆物品领料单、雷管上锁背篓后,根据领料单数量取出雷管、炸药,填写现场作业表,登记炸药数量、雷管编号后,由放炮员清点数量并在领退登记表上签字,方可离开炸药库。
第 5 条 放炮员离开炸药值班室时,保卫科人员护送放炮员到井口。
第 6 条 井口检身员对入井、出井的民爆物品进行登记,放炮员签字。
第 7 条 炸药库库管员每天要对井口入井、出井的民爆物品与炸药库领、退记录进行对照,看是否相符。
第 8 条 放炮员、协送员把炸药、雷管运到工作地点后,炸药装箱上锁,待下班时,放炮员填写实用数量,并由班长、瓦检员签字, 对未用完的民爆物品随即退回炸药库,将现场作业表退回炸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