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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第 23 条 割煤时采煤机司机要精力集中,注意顶底板、煤层、煤质变化和刮板输送机载荷的情况,随煤层起伏及时调整采煤机前后滚筒高度,要减少采面起伏坡度,严禁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要按直线

割直煤壁,不得割碰顶梁或割破顶网。
第 24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采用紧急停机方法及时停机进行处 理:
1、瓦斯浓度超限时;
2、有冒顶、片帮严重或透水预兆时;
3、割煤过程中发生堵转时;
4、采煤机内部发现异常震动、声响和异味,或零部件损坏时;
5、刮板输送机上发现大块煤、矸、杂物或支护用品时;
6、牵引手柄或“停止”按钮操纵失灵时;
7、采煤机脱轨或拖缆装置被卡住时;
8、电缆护套破损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  紧急停机时,应操作急停开关或停止按钮。第 25 条    正常停机的操作程序:
1、对于液压牵引采煤机,把牵引调速手柄打回到“零”位;对于电牵引采煤机,按下牵停按钮,停止牵引采煤机;
2、将滚筒放到底板上,待滚筒内的煤炭排净后,用停止按钮停止电动机;
3、关闭进水截止阀;
4、断开离合器、隔离开关、关闭进水总截止阀,断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切断电源。
正常停机时,不得采用紧急停机方法停止采煤机。五、特殊操作
第 26 条    双滚筒采煤机进刀方式:采用端头斜切进刀方式。
1、采煤机在机头(机尾)沿工作面运输机弯曲段向机尾(机头)牵引进刀,使采煤机前、后滚筒截深均达到采煤机设计截深后停止牵引;
2、推移输送机,使其逐步成为一条直线;

3、调整采煤机前、后滚筒,牵引采煤机向机头(机尾)割通三角煤, 到机头(机尾)后停止牵引;
4、调整采煤机前、后滚筒,牵引采煤机向机尾(机头)通长割煤, 端头斜切进刀不低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 27 条 停机操作结束后,清扫清扫采煤机上浮煤(矸),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煤拉净及推移完刮板输送机后,发出停止刮板输送机的信号。
六、收尾工作
第 28 条 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采煤机运行状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1.6采煤机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应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 维修基础知识。
第 3 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 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 4 条    应熟悉所检修采煤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 分和电气部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 5 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 章制度。
第 6 条    上岗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 7 条    修理采煤机时,修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的各项规定。 第 8 条        检修前,工作面输送机必须停机、断电、闭锁,液压支

架停止作业,并通报有关人员。
第 9 条    修理前除原有装置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 定装置。
第 10 条 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修理采煤机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作业。应清理煤壁、顶板悬浮煤岩,在煤壁、顶板之间加设防护措施。
第 11 条    当修理现场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时,严禁送电试机;达到 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 12 条    在机身上检修其他部件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隔离开关 和离合器。
第 13 条    对泵、液压马达、各种阀组等液压元部件按实验报告进 行效验,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三、操作准备
第 14 条    根据修理内容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装用具、材 料、备件的规格、质量、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 15 条    修理地点应清洁,无影响修理的杂物,尤其是修理液压 系统、电控系统的地点必须无污染、无粉尘。
第 16 条    对采煤机进行外部清洗,除去煤泥、煤尘等污物。 第 17 条    检查机体外部零部件有无损坏、丢失。
第 18 条    井下检修工作地点周围要洒水灭尘,要有足够的照明。 四、操作顺序
第 19 条    清理修理现场,检查修理场所的安全状况。
第 20 条    试机并了解故障的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确定修理部位。 第 21 条        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
示牌。
第 22 条    关闭冷却水路。

第 23 条    清理机体上浮煤、矸石及阻碍物。
第 24 条    修理故障部位应遵守如下原则:先电气,后机械;先外 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五、正常操作
第 25 条    拆装时,敲击应使用铜棒。
第 26 条    拆装锈蚀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 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第 27 条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工具箱内,不准 随处乱放,以防污染。
第 28 条    更换零部件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核实后方可使用。 第 29 条    浮动油封的密封环不得有裂纹、沟痕,且必须成对使用
或更换。
第 30 条    O 型圈密封圈不得过松或过紧,装在槽内不得扭曲切边,保持性能良好。
第 31 条    骨架油封的弹簧松紧适宜,按相关规定调整。
第 32 条 零部件装配前,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须擦洗干净,涂上清洁的润滑油。润滑和液压系统的清洗应用干净的棉布,不得用棉纱。零部件装配后,各润滑处必须注入适量的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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