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变符合上述各期中a或b或c者可做出分期诊断。
4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无机尘肺的诊断,不适用于有机粉尘所致肺部疾患的诊断;只适用于尸体解剖和外科肺叶切除标本,不适用于小片肺组织活检、肺引流区淋巴结活检、肺穿刺、肺灌洗液等标本的尘肺病理诊断。
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防字第16号文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病理专业人员具有尘肺病理诊断权。
A.3 具有诊断权的病理专业人员在"尘肺病理检查申请单"及送检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备后,宜立即进行检查并提出诊断报告。尘肺病理诊断报告内容包括尘肺名称、分期、病理类型和并发病。
尘肺病理诊断报告一式贰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送检单位同级尘肺诊断组处理。尘肺病理诊断可作为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尘肺病理标准注释
B.1 尘肺名称
按国家规定的尘肺名称命名。
B.2 尘肺病理类型
结节型尘肺病变以尘性胶原纤维结节为主,伴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弥漫纤维化型尘肺 病变以肺尘性弥漫性胶原纤维增生为主,伴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尘斑型尘肺 病变以尘斑伴灶周肺气肿改变为主,并有其他尘性病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