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改制为民营企业。现“六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批准开采2号煤层,实际开采2号、9号煤层。2号煤层采用长壁式开采,瓦斯绝对涌出量0.49m3/min,相对涌出量1.37m3/t,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有爆炸性,为自燃倾向煤层。非法开采的9号煤层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自燃倾向性鉴定。该矿现有职工500余人,其中井下包工队447人。经初步分析,该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严重超层越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却擅自违规布置主斜井至9号煤层。从2005年开始掘进9号煤层,到2006年2月开始出煤。并通过打临时密闭的手段弄虚作假,做假账、假报表,恶意逃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二是违法违规采煤,9号煤层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以掘代采,通风系统混乱,无风微风作业,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掘进头出煤,违规使用非防爆三轮车50多辆。初步分析,瓦斯爆炸发生在非法开采的9号煤层,9号煤层巷道上部有煤尘参与爆炸形成的过火结焦现象。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门规定,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1人,但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并违规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4个包工队,再层层分包。
四是矿方盲目组织施救、蓄意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