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经验收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督促指导应当复产而尚未复产的煤矿企业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风和专业救护队伍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地方政府对停产煤矿要复产验收,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制定验收的方案、程序和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已经恢复生产的要复查确认,继续排查治理隐患。
二、加快煤矿关闭进度。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依法立即吊销相关证照,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依法关闭,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防止矿井关闭前违法突击生产引发事故。同时,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查,严防死灰复燃。要规范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规范进入技改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指令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要尽快明确煤矿入井定员的规定,严防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