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或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通知书才能恢复生产。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整改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实行重点监察,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后,再次发生应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六、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且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撤出“黑名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合格方可从“黑名单”上除名。除名消号后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示。
来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