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死亡事故,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非法违法生产,隐瞒事故的,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对列入“黑名单”公示的煤矿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被责令停产顿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整改完毕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按照谁下达指令、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向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或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