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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系统违章行为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120 未做到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121 通风值班人员未及时审阅瓦斯班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审阅瓦斯日报。

122 瓦斯检查员所填的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班报手册、瓦斯检查台账没有“三对口”。

123 瓦斯检查人员随意进入瓦斯浓度超过3.0%的区域。

124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没有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5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仍装药爆破。

126 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没有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27 瓦斯检查员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28 生产矿井延深信水平时,不进行煤层爆炸性实验。

129 煤层爆炸性鉴定资料没有上报煤矿安全监查机构备案。

130 采掘工作面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而进行生产。

131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132 煤仓和溜煤眼放空,未保持一定的存煤。

133 溜煤眼兼作风眼使用。

134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不进行冲洗井壁巷帮、不使用水炮泥、不进行爆破喷雾等。

135 装煤(岩)时不洒水。

136 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137 炮采工作面爆破前、后不冲洗煤壁。

138 炮采工作面爆破时不进行喷雾除尘。

139 炮采工作面出煤时不洒水。

140 采煤机不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失效。

141 掘进机作业时不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内、喷雾装置失效。

142 液压支架不安装喷雾装置、降柱或移架或放煤时不同步喷雾。

143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不安装喷雾装置,放煤时不喷雾。

144 破碎机不安装防尘罩。

14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46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不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147 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不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除尘器除尘。

148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打干眼的工作人员不佩戴防尘保护用品,没有除尘措施。

149 开采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煤层的矿井,不按规定在指点地点设置隔爆棚。

150 不及时清扫或冲洗巷道中沉积煤层。

151 未实现对井下煤层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

152 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转载落差超过0.5m时,不按装溜煤槽或导向板。

153 对井下主要大巷不进行定期刷浆。

154 在带式输送机斜井和带式输送机运输平巷防尘管路处不按规定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防尘管路不是按规定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155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风速超过6m/s;;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超过4m/s。

156 矿井没有按要求制定防尘制度,不配置防尘专业人员。

157 不按规定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158 装配起爆药卷布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

159 装配起爆药卷在顶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或空顶下进行。

160 装配起爆药卷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进行。

161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生拉硬拽。

162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163 装配起爆药卷时,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164 装配起爆药卷时,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165 装配好的起爆药卷乱扔、乱放,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不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不按规定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数、加锁。

166 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一起。

167 不执行一个起爆药卷内,只插放一个电雷管的规定。

168 让非爆破工帮助装配起爆药卷。

169 爆破地点附近20m内巷道断面被堵塞1/3以上仍然装药爆破。

170 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仍然装药爆破。

171 炮眼内煤、岩粉没有清除干净就装药爆破。

172 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装药爆破。

173 发现炮眼缩小、坍塌仍装药爆破。

174 工作面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仍装药爆破。

175 装药安全警戒范围内有人正在打眼、装岩害继续装药爆破。

176 采掘工作面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仍然装药爆破。

177 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未防止与导电体接触。

178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不按规定使用抗水型炸药。

179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采用反向爆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80 一个炮眼内装2个或2各以上的起爆药卷。

181 不按规定数量装药,装药量过大。

182 炮眼内装错电雷管段数。

183 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

184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不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185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结成短路。

186 爆破母线联结脚线时,与联结无关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点。

187 在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未洒水降尘。

188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加固。

189 在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爆破。

190 班长不清点人数、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就爆破。

191 爆破前,未将爆破材料箱搬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92 爆破前,未将工作面机器设备、电缆等加以保护或搬迁。

193 警戒线处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4 一个警戒员同时警戒2各通道。

195 接到起爆命令后,发出爆破警号不等5s就起爆。

196 不执行“三人连锁起爆坡制”。

197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198 一次爆破超过发爆器能够起爆的雷管数。

199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不相适应。

200 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201 不用发爆器进行爆破。

202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

203 不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规定。

204 爆破后,不立即把爆破母线从发爆器电源上摘下来,并扭结成短路。

205 放炮母线成破损、有明接头不及时包扎,仍然使用。

206 放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的未爆雷管、炸药。

207 采用多芯或多根导线作放炮母线。

208 不用放炮母线作单回路爆破,而用铁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做回路。

209 采掘工作面使用火雷管、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导爆管、普通导爆索。

210 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或悬挂不符合规定。

211 由放炮员、警戒员约定放炮。

212 井下放糊炮。

213 放炮母线短。

214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封孔。

215 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

216 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长度。

217 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

218 一个采掘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219 爆破工不按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爆破。

220 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巷中拉出电雷管,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

221 不等炮烟吹散,也不检查通风、瓦斯、煤层、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就进行工作面作业。

222 当班人员装好未放完的炮和未处理完毕的拒爆、残爆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223 不具备爆破条件,负责人威逼爆破工进行爆破。

224 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不认真填写爆破作业记录。

225 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电雷管和爆炸品的车辆之间,不按规定用空车隔开。

226 运送爆炸材料的列车速度超过2m/s。

227 装有爆炸性材料的列车同时装运其他物品物品或工具。

228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装卸车时机车不停电。

229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

230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衣袋里运送。

231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

232 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随身携带的不是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233 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乘坐同一罐笼的人数超过4人。

234 搬运爆炸材料时乱扔乱放,不轻拿轻放。

235 用矿车运送炸药,堆放高度超过矿车上缘。

236 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不用专用的、带软质垫层的、带盖的木质隔板车辆。

237 罐笼运送爆炸材料不按规定速度提升、超速运行。

238 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和硝化甘油炸药同罐运送。

239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材料。

240 领取爆炸材料后,爆破工与搬运人员不同行。

241 电雷管不按规定由爆破工亲自运送,而由其他人员运送。

242 运送爆炸材料人员在电器设备或人群中逗留。

243 爆破人员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244 爆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

245 爆破工接触爆破材料时,不穿棉布衣或抗静电衣服。

246 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247 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48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储存。

249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数量存放,出现超储。

250 雷管不按规定规定刻管、打号、记账或刻号不清、漏刻、错刻。

251 发放、使用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52 将爆破材料堆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253 将爆炸材料转借、遗失或挪作他用。

254 剩余炸药、雷管不返回库房。

255 随意销毁炸药、雷管。

256 丢失炸药、雷管。

257 拣到炸药、雷管不上交。

258 发放电雷管前,不按规定用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

259 爆炸材料账、物、卡不一致。

260 雷管导通时没有抗静电设施。

261 发放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262 发现雷管未导通、电阻过大、螺丝松动、管壳有裂缝等问题,不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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