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不同时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煤矿企业不编制矿井火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 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 矿井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仍不停止作业。
6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
7 矿井不建立通风制度。
8 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9 巷井通风后,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问稳定后,再恢复工作。
10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不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不设置两道连锁的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
11 生产水平和采区不实行分区通风。
12 采、掘工作面不实行独立通风。
13 采区开采结束后45d内,不全部封闭采区。
14 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采用自然通风。
15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装设反风设施。
16 不按规定检查反风设施,进行反风演习。
17 矿井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18 矿井漏风率高于15%。
19 通风系统中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采区经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20 回风巷道失修率高于7%,严重失修率高于3%。
21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封闭不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机设备时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超过15%。
22 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发生循环风。
23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
24 局部通风机高压部分区衬垫漏风。
25 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小于0.3m。
26 局部通风机未装有消音器。
27 局部通风机无专人进行管理。
28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29 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30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作业工作面供风。
31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不实行风电闭锁。
32 采区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33 临时停工的地点,也予以停风。
34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撤出人员,不设栅栏、揭示警标。
35 风筒接头不严密、漏风。
36 风筒接头中软质风筒接头不实行双反接头,铁风筒接头不加垫圈,螺丝不上紧。
37 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煤做到“一直两靠”(即吊挂平直、靠帮、靠顶)。
38 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不缓慢拐弯,拐死弯。
39 异径风筒接头处不使用过渡节。
40 风筒有破口,不及时粘补。
41 井下火药库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流不能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42 井下充电室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不能引入回风巷。
43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大于0.5%。
44 井下机电硐室未安设在进风风流中。
45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46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47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48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49 掘进工作面将瓦斯探头及声光报警箱挂载风筒头和风筒漏风处。
50 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调试、校正。
51 不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52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3 瓦斯检查工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4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未在工作面及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55 安全检测系统中心站不能24h不间断正常检测。
56 检测队不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等。
57 清洗巷道时,不注意保护监测探头,向监测探头浇水。
58 开采突出煤层时,没有收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
59 在突出区域工作的人员,未进行防突培训,不熟悉突出的预兆、避灾路线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60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未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61 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和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62 突出的煤不及时清理,不利于预防自然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
63 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64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65 生产和建矿井未编制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66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离进风井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小于50m。
67 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理系统。
68 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9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电炉取暖。
70 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71 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2 井上、下不建立消防材料库。
73 井上、下得消防材料库的备用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配足。
74 井下乱扔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75 消防材料库储备的设备、材料和工具,不建立明细台账,无专人保管,账、卡、物不能做到“三对口”。
76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煤配备消防列车,或井上库没有轨道直达井口,井下库未设在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77 综放工作面安装设备前,没彻底处理高温火点等自然发火隐患,就进行设备安装。
78 综放工作面开采工程中两巷支护不随工作面推进及时回撤,未能放顶严实。
79 综放工作面上下顺槽的上下隅角空巷长度超过2m。
80 井下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1 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82 井下不在专门硐室清洗风动工具。
83 井下永久防火墙建筑质量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4 每个火区不建立火区管理台账或不注明发火日期、地点、原因、火灾性质、火区位置、范围等。
85 在火区不具备启封条件时,启封火区。
86 永久密闭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
87 永久密闭墙体厚度小于0.5m,且漏风。
88 密闭前5m内支架不完好,有片帮、冒顶。
89 密闭内有水的不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90 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不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不严。
91 密闭前不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
92 通风车风门间距小于一列车长度。
93 行人风门间距小于5m。
94 矿井总回风系统的风门,未装有闭锁装置,风门能同时敞开。
95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不良好,有杂物、淤泥、积水。
96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97 瓦斯等级报告中无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和自然倾向性、煤层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98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得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99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没有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0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1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2.5%。
102 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到达2.0%时,附近20m内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03 出现瓦斯局部积聚时,没有及时处理。
104 停工区内瓦斯浓度到达3.0%不能立即处理时,没有在24h内完成封闭。
105 在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106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
107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108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0%~3.0%之间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搞“一风吹”。
109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0%时,没有指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且未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10 在瓦斯排放过程中,瓦斯检查员没有排查处的瓦斯与全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致使该处瓦斯浓度超过1.5%。
111 在瓦斯排放过程,采区回风系统内没有停电撤人。
112 排放瓦斯时,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浓度超过1.0%情况下,便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13 岩巷掘进遇有煤线或接近地质破损带时,没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114 矿井未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115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2次;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3次。
116 瓦斯检查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17 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的地点不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不全。
118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19 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