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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汇编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对毛细血管和静脉出血,一般用干净布条包扎伤口即可,大的静脉出血可用加压包扎法止血,对于动脉出血应采用指压止血法或加压包扎止血法。

对于因内伤而咯血的伤员,首先使其取半躺半坐的姿势,以便于呼吸和预防窒息,然后,劝慰伤员平衡呼吸,不要惊慌,以免血压升高,呼吸加快,使出血量增多。最后等待医生下井急救或护送出井就医。

(3)对骨折人员的急救。

对骨折者,首先用手巾或衣服作衬垫,然后就地取用木棍、木板、竹笆片等材料做成临时夹板,将受伤的肢体固定后,抬送医院。对受挤压的肢体、不得按摩、热敷或绑电缆皮,以免加重伤情。

3、对溺水者的急救

对溺水人员应迅速采取下列急救措施

(1)转送:把溺水者从水中救出以后,要立即送到比较温暖和空气流通的地方,松开腰带,脱掉湿衣服,盖上干衣服,以保持体温。

(2)检查:以最快的速度检查溺水者的口鼻,如果有泥水和污物堵塞,应迅速清除,擦洗干净,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3)控水:使溺水者取俯卧位,用木料、衣服等垫在肚子下面;或将左腿跪下。把溺水者的腹部放在救护者的右侧大腿上,使其头朝下,并压其背部,迫使其体内的水由气管、口腔里流出。

(4)人工呼吸:上述方法控水效果不理想时,应立即做俯卧压背式人工呼吸或口对口吹气,或胸外心脏挤压。

4、对触电者的急救

(1)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迅速观察伤员有无呼吸和心跳。如发现已停止呼吸或心音微弱,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

(3)若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时,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

(4)对遭受电击者,如有其他损伤(如跌伤、出血等),应作相应的急救处理。

第四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及其举报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举报人奖励:

1、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2、煤矿采区、采掘工作面、机电系统、运输系统、防治水、一通三防等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擅自开工生产的;

3、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4、煤矿管理人员放任“三违”,熟视无睹的;

5、煤矿管理人员无视安全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6、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包括二级及其以上非人身事故);

7、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8、强制职工加班造成撇勾延点的;

9、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2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通信地址

孟庄煤矿安全监察处

举报电话: 0557-3989926

通信地址:皖北煤电公司孟庄煤矿安全监察处

皖北煤电公司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 0557-3981222

通信地址:皖北煤电公司安全监察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

举报电话:0561-4956023

通信地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561-3198878

通信地址: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0551-2657468

通信地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551-4673119

通信地址: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010-64294453 64237232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第五章 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名称 孟庄煤矿 核定生产能力 40万吨/年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监察处 负责人 许家满 电话 0557-3989617

地理位置 地处萧县东南2公里,西南距淮北市32公里,北距徐州市25公里,行政区划分属淮北市和宿州市管辖。

开拓方式 斜井多水平开拓

通风系统 采用中央边界混合式通风。

中央风井:主井、副井进风,中央斜风井、立风井回风;

九 采 区:立风井进风,南风井回风。

二、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通迅方式

→机运科

→采掘科

矿长→安全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 →安监处 →通修科

→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通讯方式:

职 务 姓 名 电 话

矿长 许家满 0557-3989617

安全矿长 王飞 0557-3989656

安全副总工程师 王广建 0557-3989923

三、矿井避灾路线

全矿井现生产及准备采区有四个:Ⅲ-1、Ⅲ-2、Ⅳ-1及九采区,安全出口共有四个:主井、付井、中央风井、南风井。

一、发生水灾事故时,应采取的行动路线

1、Ⅲ-1、Ⅲ-2采区:各采区石门→运输大巷、车场→中央集中轨道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或者各采区石门→Ⅲ-2皮带机下山→Ⅱ-1皮带机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2、Ⅳ-1采区:采区石门→-550车场→Ⅳ-1第一区段的轨道下山→-450大巷→中央集中轨道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3、九采区:采区中央石门→九采区轨道下山→南风井→地面。

二、发生火灾(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应采取的行动路线

1、Ⅲ-1采区:采区石门→运输大巷车场→中央集中轨道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2、Ⅲ-2采区:采区石门→-450大巷→中央集中轨道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或者采区石门→Ⅲ-2皮带机下山→Ⅱ-1皮带机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3、Ⅳ-1采区:采区石门→-550车场→Ⅳ-1第一区段的轨道下山→-450大巷→中央集中轨道下山→-200大巷→副井→地面。

4、九采区:中央石门→-200南运道→副井→地面。

各采、掘工作面避灾路线见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措施避灾路线部分。

调度室电话 0557-3989954 应急救援电话 0557-3989690

第六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第一节 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范围5%-16%;

(2)有明火或热源;

(3)氧气浓度大于12%。

二、瓦斯事故常发生地点

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在煤矿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瓦斯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是工作面的上隅角和采煤机附近;掘进工作面如果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量不足时也容易发生瓦斯事故。

三、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由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氧的浓度不能低于20%,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矿井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必须做到风流稳定,有足够的风量和风速;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要靠近工作面,放炮时间内也不能中断通风,严禁循环通风,严禁扩散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要向瓦斯积聚地点加大风量和提高风速。

(2)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

(3)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

(4)瓦斯抽放。

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防止明火。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周围20米以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易燃品入井,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施焊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防止煤炭氧化自燃,加强火区检查与管理,定期采样分析,防止复燃。

(2)防止出现爆破火焰。,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用炸药和雷管,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装填要满、要实,坚持使用水泡泥;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联结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爆破员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发爆器;禁止放明炮、糊炮;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

(3)防止出现电火花。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所有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严禁带电作业;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4)防止出现其他引火源。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高等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在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在磨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综合机械化机组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遇到坚硬岩石时,应采用爆破处理,机组截齿处应采取喷水降温措施。

四、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及处理要求

巷道(地点)名称 超限瓦

斯浓度

% 瓦斯超限(或达到)处理要求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 超过0.75 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风流 超过1.0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 达到1.0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风流中 达到1.5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超过1.0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 达到1.0 禁止爆破。

采掘工作面电动机附近20米内风流 达到1.5 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必须降到1%以下启动。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 达到2.0 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在栅栏处检查) 超过3.0 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专用排瓦斯巷 超过2.5 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 超过0.5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五、矿井瓦斯检查的一般规定

(1)建立严格的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每班至少3次;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5)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捡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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