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及其验收要求的规定。它和第二十六条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和设计人要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任;一旦有了很好的安全设施的设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批准后,并不意味着能够自动地成为现实的安全设施。设计只是为实施拟建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还必须通过实际的施工活动,把静态设计方案落实为现实的安全设施。因此,施工单位能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于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