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案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它和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有了不少改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区别和掌握。经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展开学习讨论,特别是对工伤认定部分进行了重点讨论。这里我们用问答的形式把大家的学习所得刊登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记者(以下简称记):今年起实施的《条例》是对《试行办法》的改进和提高。请问它的意义何在?
专家(以下简称专):有3方面的意义。一是增加了强制性,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全面适用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也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三是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委员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过去发生的多数工伤争议,都集中在工伤认定方面。请问在这方面《条例》有哪些变化?
专:《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过去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条例》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条款,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企业代表(以下简称企):工伤认定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