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有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区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四、监测监控
第二十七条 矿井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能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三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 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及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500m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能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三十四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第三十五条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瓦斯管理
第三十七条矿井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