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矿井设有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突出矿井设立防突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矿井按规定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费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及各项系统完备并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第四十二条 强化全员素质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六、安全目标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四十四条 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无超通风能力,无瓦斯超限生产,无瓦斯、煤尘、火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 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