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前安全确认内容
(一)由带班长负责
1.确认排查不安全人员:生病人员、喝酒人员、情绪低落人员等,结合班组心情看板进行全面排查。
2.确认上一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布置本班安全生产重点、安全高危工序重点、安全注意事项等。布置上班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情况。
(二)由班组长负责
1.确认当班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维持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人力、工具,机具等安全生产必备条件是否齐全。
2.确认师带徒,确认关键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安全互保联保人利益风险共同体成员,指定各工种地点的安全负责人。
3.确认穿戴和带齐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品和人员定位仪,确认无穿化纤衣服人员。
(三)由班组长、安全员、跟班队干共同负责确认
1.开工地点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设备、作业机具管路完好可靠。
2.开工地点安全环境符合法规、规程、措施、标准要求,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3.确认步骤:
(1)现场开工确认;
(2)现场工程质量确认;
(3)确认流程:
共同排查(认定)—整改(明确)—确认。
二、安全确认实施程序
(一)现场班前开工确认制
第一步:隐患排查。当班职工到达作业点后,由当班带班长、班组长、安全员和现场瓦斯检查员按照安全确认牌上的内容,对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
第二步:隐患整改。对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当带班长或班组长及时安排人员对查处的隐患加以整改达开工要求。对排查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及时处理整改的,跟班带班长要分别向矿调度室和跟班矿长进行汇报。
第三步:开工确认。通过对隐患的排查、处理,确认无危险后,由班组长和当班的带班长电话汇报并请示矿调度室,经过同意后,方可全体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二)工程质量确认制
第一步:工程质量检查。当班工作结束后,带班长、班组长、安全员和质检员分别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第二步:工程质量确认。对工程质量检查后,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三个,同时对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三)若有隐患必须先整改后生产,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或重大隐患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控制现场,严禁安全隐患未排除生产。
设备开机作业安全确认制度
为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防止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机械设备的操作必须设专职司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相应的机械设备。
2、操作人员及班组长要检查周围安全情况:顶板和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环境温度、有害气体等是否超标。
3、根据交接班情况和班检要求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的有关部位,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4、机械设备周围的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由班组长清点人数,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开机。
5、司机开机前,要打开蜂鸣器报警或点动设备两次后再正常开机作业。
6、要按照机械设备的启停程序开停机械设备。
7、开机前,观察各种仪表参数,各部声音、温度等,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开始正常作业。
8、检查机械设备前后专用照明亮度是否符合要求;
9、检查机械设备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经以上检查确认安全及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开机作业。
作业现场危害因素公示制度
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作业现场危害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特制定本制度。
1、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析,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制成牌板。吊挂在现场的明眼位置。
2、对每个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让其了解本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及危害后果。
3、将所使用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明确告知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
4、应保证所有人员知道遇到危害时应该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5、各管理部门要把各地点危害因素公示情况作为日常巡查内容,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点和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施工前,带班长、安全员、班组长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队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带班长、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
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带班长、安全员、班组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
事故,将追究带班长、安全员、班组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带班长、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监护工作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底板、
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
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抄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在30分钟内向值班领导、矿负责人和上一级调度部门报告。
发生影响生产超过1小时的非伤亡生产事故,重伤及3人以下(不含3人)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班值班领导,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调度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当班值班领导,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和县煤炭工业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县公司及县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运公司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同时向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 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科,由调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 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应急值班电话:
0356-4919582 传真:0356-4919581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屯城煤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举报制度
一、屯城煤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安全部,接受公司各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报告。
二、举报范围
职工有权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违章、违纪行为及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三、举报方式
1、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
2、安委会设立举报电话,由安全部、调度室24h接受举报。
3、安委会在调度楼设立举报箱,随时接受举报,责成专人负责,定期开启。
4、无论哪种举报方式,举报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写清或讲明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举报时间、地点、事情详细起因等情况,一般要求实名举报。
四、“三违”举报的规定
1、举报“三违”必须是现场制止“三违”者的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现场教育。
2、举报“三违”要填写“三违登记台帐”,应填写单位、姓名、地点、日期、班组、举报人及“三违”的内容。填写必须字迹清晰,表述清楚。如缺项或表述不清者以作废处理。
3、举报“三违”必须上井后及时登记,不得隔天举报,否则视为无效。
4、多人共同举报一起“三违”时,举报人一栏由一人统一填写,举报人均分指标,多人举报一起“三违”,只给第一个举报者算指标。
5、举报“三违”若出现弄虚作假,无中生有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对举报人罚款50--100元。
6、对当天举报的“三违”要及时下发“三违”落实通知单,并要求接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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