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地质观测工 …………………………………………2
水文地质观测工 ……………………………………12
测量工 ………………………………………………33
井下钻探工 …………………………………………58
注浆工 ………………………………………………85
爆炸材料押运工 …………………………………97
爆炸材料管理工 …………………………………102
发爆器维修工 ……………………………………110
地 质 观 测 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生产矿井的地质观测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矿井地质观测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3条 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测量资料。
第5条 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定如下:
1. 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薄上;记录薄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2.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3.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4.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5.地质记录薄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在上井后二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6.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正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6条 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观测准备
第7条 地质观测人员应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8条 地质观测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工具包、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坡度规、条痕板、钉子、线绳等。
第9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10条 现场的观测记录必须采用《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中所规定的符号。
第11条 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准确无误。
五、地质观测
(一)沉积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12条 内容和要求:
1.要正确描述沉积岩的颜色,要取其新鲜断面所显示的颏色;单色岩石先鉴定岩石基本颜色,再观察其色度的深浅。描述时要把主要颜色放在后面,次要颜色放在前面;如深紫红色、浅黄绿色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岩石,首先鉴定出岩石主要颜色,再确定次要颜色。
2.要逐一观察沉积岩的结构类型,根据碎屑的矿物成分及含量确定岩石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