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危险源
1.高压操作未按规定佩戴绝缘用具。
2.未按停送电顺序操作。
3.未按规定验、放电。
4.停电后未按要求闭锁、悬挂警示牌。
5.检修电气设备前未检测瓦斯浓度。
6.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维修电工操作。
三、上岗条件
第2条 身体健康适合本岗位要求。
第3条 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必须熟悉所检修电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
第5条 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供电系统,作业区域里有害气体的情况,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8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第9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10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作业,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1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应良好。
第12条 井下工作时,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3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五、操作准备
第14条 作业前应检查、清点所带的工器具、仪表、零部件、材料、验电笔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 必须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16条 固定场所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提前到现场勘察情况,制定施工方案。
第17条 供电干线需要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
六、正常操作
第18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