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危险源
1.雷管和炸药混装混运。
2.雷管与炸药储存、运送间距不符合规定。
3.火工品装卸时受到撞击。
4.雷管未按规定扭结短路,雷管与导电体接触。
5.没有按规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缓爆、拒爆检查、处理不当。
8.爆破后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
9.炮眼深度、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装药量过大,装药时用力过猛。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自联自放”等爆破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严格设置警戒,人员误入警戒区或警戒区有人,警戒距离过短。
12.爆破后危岩悬矸未及时处理。
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瓦斯超限、煤尘堆积飞扬等隐患下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前未对爆破地点的设备、设施、电缆等进行妥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 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业规程中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破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