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电气故障或按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11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12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13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14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元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5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16条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后再进行检查。
第17条 采区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18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19条 对大的零部件检修时,要制定专项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人。
第20条 清理检修设备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第21条 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蓬、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第22条 准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3条 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部门联系安排瓦斯检测事项。
第24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五、操作顺序
第25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第26条 需检修的电气设备按停送电规定进行停电操作。
第27条 需打开隔爆盖检修的电气设备,先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28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常操作。
第29条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做好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第30条 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3l条 巡检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