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上晾晒物品和放置可燃物品。
第 10 条 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摆弄、装拆、修理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并有岗位人员在场监护。非焊工或未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禁止焊接作业。
第 11 条 要害部位、一级禁火区域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进入人员要履行登记手续。进入禁止区域,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需在禁火区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 条 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起的重物下通过或停留。不准在电焊、气焊、多层作业、高层作业、起重作业等危险场所逗留。生产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标志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并应遵守警告牌的规定。
第 13 条 化工生产用的塔、罐、槽等容器设备应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进入化工容器内检修或清理应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4 条 厂内车辆要按指定道路通行,要注意并遵守各种警示标志和警报信号,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厂内干道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以及厂内主干道沿途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第 15 条 消防器材和设备应按消防规定配齐,禁止移作他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摆放其他物品,消防器材要班班交接。
第 16 条 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或险肇事故时,应及时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