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立井把钩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掌握所使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能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情况。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5条 检查乘罐人员的着装,配带和携带的物品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6条 不准非工作人员在井口棚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7条 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8条 交接班及人员井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第9条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第10条 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并经当日矿级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装罐。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11条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乘罐人数不得超过定员,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12条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工人员乘罐时,每层罐笼不准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第13条 升除人员时,进车侧的阻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行。
第14条 升降人员上下罐时,严禁同侧同时上下。
第15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交代清楚本班安全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接班后要检查所有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6条 立井井口5m范围内不得有杂物,防止井筒坠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升降物料时,要认真检查装车数量和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8条 升降物料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笼到停罐位置后,立即发停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