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
第24条 在较高的位置施工时,要有牢固的脚手架,防止摔伤或管子砸伤。
第25条 当管路通过风门、风桥等设施时,应事先与通防部门联系好,管路要从墙的一角打孔通过,接好后用灰浆堵严。管路不得影响风门的开关。
第26条 在有电缆的巷道内敷设管路时,应尽量敷设在另一侧。如条件不允许,必须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应离开电缆300毫米。
第27条 用法兰盘联接管子时,严禁手指插入2个法兰盘间隙及螺栓眼之间,以防错动挤手。
第28条 接胶管或塑料管时,接头应用铁丝捆紧、连好、砸平。每隔3~4米要有一吊挂点,保持平、直、稳。井下不准使用非抗静电的塑料管。
第29条 新安装或更换的管路要进行漏气和漏水实验,做到通畅、不漏水、不漏气,不合标准的要拆除旧管,安装新管。
第30条 连接瓦斯管路时必须加胶垫、上全法兰盘螺栓并拧紧,以确保不漏气。安装流量计时,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
第31条 拆卸的管子要及时清点、运走,不能及时运走的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把接头、三通、阀门、螺栓等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特殊操作
第32条 在竖井内接管子时,应按照管子规格,先打好工字梁。操作时,必须安装工作盘和保护盘。由上往下接时,第一节管子用双卡卡在横梁上,运一节接一节,螺栓上齐拧紧,每遇横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时,第一节管子要与平巷管子连接牢固,同样运一节接一节,遇横梁用卡子卡牢。
第33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装直径为102毫米或更大管径的管子时,必须先安管子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米。
第34条 在斜巷内接直径为102毫米或更大管径的管子时,要接好一节运一节,并把接好的管子用卡子或8~10号铁丝卡在或绑在预先打好的管子托架上。
第35条 在倾角较大的小井、联络巷中拆接管子时,必须佩带保险带,并有专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随时装入袋内,严防坠落伤人。拆接管子前,应先用绳子将准备拆接的管子捆住,绳子另一头牢固地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撑物上,以防止管子掉下。
第36条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换时,必须首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好。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前,必须把计划拆除的管路与在使用的管路用挡板或闸门隔开。瓦斯管路内的瓦斯排除后方可动工拆除。
第37条 在巷道中敷设管路时,如果巷道顶部没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在保证安全间隙以及不影响行人等情况下,敷设在巷道底部,但必须在巷道底部加设牢固的水泥墩,间隔要均匀,符合设计要求。
第38条 拆除或更换防尘、灌浆、注砂、注氮管路时,要等管路内的流体等全部流净后,方可拆除或更换。
第39条 发现管路损坏或漏水、漏气,要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
收尾工作
第40条 检查安装质量,保证管路符合要求。
第41条 清理现场,保持整洁、安全。
第42条 运走拆除的管路和配件,带齐工具上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