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佩带电工常用工具及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
第13条维修电工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电缆悬挂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原有性能,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及连接必须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4条运行中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应保持完整,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5条各类晶体管电机综合保护器、线路脱扣器按产品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16条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17条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8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19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0条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1条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22条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按国家有关电气作业标准进行。
第23条使用Z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