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d.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⑨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 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 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 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 千克。
(2)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①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②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③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a.不得超过该矿井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b.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c.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 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 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 天的需要量。
④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 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