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锅炉停炉:锅炉停炉分暂时停炉,完全停炉,紧急停炉三种。
7.1暂时停炉(压火):当接到减少用汽或暂停用汽的通知需要暂时停炉的,应做好以下工作:抬高煤闸板至15㎝处,使煤层加厚,当厚煤层走至距煤闸板1.5米处时,可关闭煤闸板,停止炉排机运转,然后停鼓风机,引风机,如时间较长,炉火复燃到煤闸板处时,可再开动炉排,拉开一段距离。
7.2完全停炉:接到完全停炉通知时,应按以下操作。
7.2.1单炉运行时,必须将炉排上的煤烧尽,并排渣干净,停止鼓风机,后停止引风机,再停炉排机。
7.2.2停炉后,关闭烟道挡板和炉排下的通风门和灰门,向炉内上水至最高水位线。
7.2.3当汽压降至零后,可微开风室风门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冷却,同时可交替上水和放水,使汽包内水温逐渐降低,降至70℃以下时,可将炉水放干,放水时应打开汽包空汽阀。停炉降温必须缓慢,避免急冷急热,压力急升急降,造成锅炉损坏。
7.2.4锅炉并列运行时停炉,应先受逐步转移负荷,慢慢减弱燃烧,再关闭主汽门或分汽缸阀门,打开排汽阀或空汽阀排汽(注意压力下降不要太快),上水至最高水位线。
7.3紧急停炉: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7.3.1锅炉汽压超过许可工作压力,采取减弱通风,停止燃料供给,打开排汽阀排汽,加强给水等措施,汽压仍然上升。
7.3.2锅炉严重缺水,看不见水位时。
7.3.3给水机械全部损坏,不能持续向炉内进水。
7.3.4水位表,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或损坏时。
7.3.5炉墙倒塌或锅炉支架被烧红,威胁锅炉安全时。
7.3.6锅炉受压部件损坏,危及司炉工人身安全时。
7.4紧急停炉操作:关闭煤闸板,停止燃料供给,加快炉排机转速,将炉排上的煤送出炉膛,停止鼓风机,减少引风量,打开风门挡板进行通风,使锅炉逐渐冷却,关闭主汽阀,视压力情况打开排汽阀向外排汽,逐渐降低汽压。应注意不得使汽压和温度下降太快。
7.4.1注意事项:
7.4.1.1如果锅炉不是因缺水而紧急停炉,仍可给锅内给水,经维持水位。
7.4.1.2如果锅炉因缺水而紧急停炉,则严禁向锅内给水,或打开排汽阀向外排汽,防止锅炉受到急剧应力变化而扩大事故。
7.4.1.3司炉工遇到需紧急停炉时,应沉着镇定,判断准确,切不可因紧张而慌乱,判断错误,发生误操作而扩大事故。
7.4.1.4锅炉从熄火到放水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炉水温度高于70℃不得放水。
第二节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规程
1.爆炸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3.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4.爆炸物品的管理
(1)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①库房周围40 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②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③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 层爆炸材料箱。
④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照明设备。
⑤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⑥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⑦对使用年限在2 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a.炸药不得超过3 吨,雷管不得超过1 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 天的需要量。
b.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 ℃,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c.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 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
d.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⑧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b.炸药不得超过3 吨,雷管不得超过1 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 米以外的地点。
c.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d.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⑨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 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 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 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 千克。
(2)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①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②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③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a.不得超过该矿井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b.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c.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 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 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 天的需要量。
④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 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