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204409199406 【标题】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4/09/12 【实施日期】1994/09/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4)第427号 【题注】 【正文】 煤炭系统矿山救护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为了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加强煤炭行业的矿山救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煤炭行业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根据我国煤矿矿山救护的特点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救护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