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它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结合面,以免受损伤;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第14条 在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周围环境,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起重设施和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15条 处理刮板输送机漂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子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搬或用撬棍蹩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16条 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
第17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起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察看。
第18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输送带。
第19条 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
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
电牌后方可作业。
第20条 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等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确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脚蹬踩输送带。
第21条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22条 检修结束后,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试车。
四、收尾工作
第23条 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做好检修记录。
第24条 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转部位不得有异物。
第25条 认真清理检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