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条 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执行。
第34条 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方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汽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35条 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36条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苛性纳电解液35℃;硫酸电解液45℃。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37条 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38条 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39条 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
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40条 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41条 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用清水冲刷后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和仪表后,方可交接班。
矿车修理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 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
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 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 操作电力设备,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 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 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 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第11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
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 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 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5条 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 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 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 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4. 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 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 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 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必须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 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 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凡损坏的轴承、弹
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 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
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人工整形时,必须
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 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 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