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头、打捞工具、液压油等;
服务二队:普通灯泡、日光灯管、电子灯角、声控开关、热水器浮球、脚踏阀、淋浴喷头、洗衣粉等;
服务三队:普通灯泡、日光灯管、电子灯角、空气开关、墙壁开关、插座等;
(详见附表一:各单位定量材料指标)
第九条、定量材料超支按超支额100%罚款,由于地质条件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定量材料超支的,由企管科、调度室、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可调整指标。
第十条、业务科室材料费用范围
1、支护科:金属支架、道轨、铁水槽、风水管、单体柱租赁费用等;
2、机电科:五小电器、单件1.00万元以上材料、钢丝绳、电缆、皮带等大型材料;
3、生产科:工作面安装、拆除费用及单件1.00万元以上材料;
4、掘进科:掘进机大修费用、锚索费用、壁后注浆、科内测量用品等;
5、安质科:质量达标工程、救护装备费用;
6、物业公司:后勤服务工程费用;材料领用在当月生产经营作业计划安排后方可领用。
7、供销科费用:全矿劳保、铲车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各区队及各业务科室按核定的材料范围进行领用,材料费用专项专用,不得混用。否则,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全矿材料计划由供销科负责审核、汇总,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系统的材料使用计划由区队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供销科,供销科结合当月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矿月度材料计划,上报供应站。
第十四条、各区队、各部门的材料使用计划中不得编报与生产无关的材料,发现一次,对编制单位及供销科责任人以该材料价值的双倍罚款。
第十五条、为保证材料计划的严肃性,除生产调度会或现场办公会上临时安排的工作,可按程序补报计划,其它不允许补报计划,无计划的供销科不予出票。
第三章 材料领用
第十六条、企管科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每月费用分三次下达各单位材料费用指标,充入各单位材料帐户(在物资管理系统未使用之前,暂用材料本)。
第十七条、各单位持本(卡)领料,余额不足时,禁止领用。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供应站借用材料的手续办理。
1、原则上不允许借用材料。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效的借用手续。
2、由借用单位写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科长、主管领导、常务矿长、企管科科长、供销科科长签字后,到供销科办理。
3、供销科材料开票员根据领导批示,出具暂估领料单(一式二联),注明借用单位、日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经办人、用途等。
4、各单位经办人凭暂估领料单(第一联)到供应站办理借用手续。
5、供销科把暂估领料单(第二联)与签字手续一并保存,作为办理正式领料手续的凭证。月底汇总借料情况,上报企管科。企管科把各单位借料情况纳入实际消耗,进行考核。
6、各单位次月必须办理正式领用手续(供应公司没有入帐材料除外),否则,每次按所借材料原值的3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特控物资,如电话机、电话线、平行线、电子灯角、灯具、铜线、手电筒、电池、汽油、柴油。领用程序按特控材料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凡不按规定程序领用物资的,每次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供销科负责对全矿各单位领用材料数量的验收,材料的质量由供销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二十二条、发现领用材料超过当月的使用量、违反规定领取限额材料、材料使用不当、料场管理混乱等造成材料浪费的,按材料原值对领用单位及材料主管单位对等处罚,同时对责任人按材料原值的20%进行处罚。
第四章 支护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矿所有支护材料的投入必须报支护科审批,凭支护材料领料单到供应站领取。
第二十四条、支护科每十天下达一次各区队支护材料投入指标。
第二十五条、支护材料指标核定原则:
1、掘进头:各工程地点进尺计划及作业规程要求核定。
2、扩修巷道、工作面:支护材料投入量=总需要量-回收复用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严格按照指标进行投入。对现场使用中的材料乱扔乱放、不按作业规程使用等造成浪费的,除按二十二条处罚外,另按浪费额核减施工单位的材料指标。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支护材料的领用和储存量要有计划性。每个施工地点的存料不能超过三天用料,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工程结束剩余材料超过一天使用量的,支护科要安排施工单位转移到指定地点,并按剩余材料价值的50%对施工单位集体罚款,对责任人罚款50元。如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