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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化煤矿二0一0年材料精细管理实施办法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发生损坏,要按材料原值的2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工程验收单上要注明材料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支护科必须建立各施工地点支护材料台帐,对工程结束剩余的材料,要及时就近调拨到附近施工单位,否则,发现重复投入材料每次对支护科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三十条、支护科对全矿的支护材料建立台帐,做到帐物对照,动态管理。矿上抽查一次不相符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五章  井口超市

  第三十一条、为了减少材料的积压,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取消区队小仓库,建立井口超市,由供销科制定相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井口超市主要提供一些供应站不拆零出售的物资、常用物资(如高压胶管、油脂、油漆、螺栓、螺母、道钉、低值易耗品等),各区队根据生产需要,到井口超市刷卡领取。

  第三十三条、井口超市设立专用材料费用帐户(前期启动费用由矿投入),每月根据各单位需要,到供销站领取物资。

  第三十四条、井口超市每月26日编制收支库存报表,报企管科、供销科、经营矿长、常务矿长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每月底由企管科、供销科、财务科对井口超市进行盘点,库存物资和帐户余额必须相符。

  第六章  租赁中心

  第三十六条、租赁中心主要租赁工具、临时性排水物资、工器具等,分为新物品和修复品两种。由机电科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租赁中心负责对全矿租赁的工器具建帐管理,每月26日编制库存报表,对本月领用、出租、库存、待修、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报企管科、机电运输科、机电矿长、常务矿长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租赁中心根据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生产设计需要,审核各单位的工器具使用申请计划,下达各单位工器具租赁费用指标。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租赁工器具使用完毕后要按规定的时间退租,超过规定时间加倍收取使用单位的租赁费用。

  第四十条、每月由租赁中心将各单位工器具内部租赁费实际发生情况报送企管科,由企管科纳入材料费用考核。

  第四十一条、井口租赁中心要加强旧物资的修理。修理品经业务部门、供销科、财务科、企管科共同验收合格后,用于井口租赁,修复旧品价值不低于原值的50%。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由企管理科、支护科、各业务部门共同制订井下各施工地点材料存放定置标准。每月由企管科、支护科组织各区队材料员、常务队长共同对各施工地点材料现场进行动态检查评比,评比结果纳入区队建设考核。

  第四十三条、在支架、道轨、风水管、皮带、电缆、小型工机具等物资建帐管理基础上,各单位要逐步把工具等可重复投入的物资全部建帐编码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建帐材料的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月底汇总盘查一次。对于有复用的,不得投入新材料。每月28日前要把材料收、支、存报表向主管领导和企管科各报送一份。

  第四十五条、材料运输环节管理

  1、运输队负责全矿材料的装运工作,各区队每天根据生产需要到支护科填写支护材料领用传递手续(一式五联),运输队凭传递手续到供应站装车,经供销科验收人员清点验收后下井。

  2、材料运输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经运输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共同清点确认签字。如发现材料数量不够、损坏等,按实收数量填写。运输队和使用单位保管各自的传递手续清单,每十天交支护科对帐。

  3、企管科、支护科每十天要对运输队传递手续签字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有违反规定,按《支护材料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材料回收

  第四十六条、工程结束后,井下所有材料按照材料管理范围,由相关业务部门、企管科、施工区队现场核定回收率、回收工期,施工区队严格按照回收率回收,凡不及时回收,每次对材料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罚款50元,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收。否则,加倍罚款。由于不回收造成材料埋压、丢失、损坏或失效者,对责任单位按按材料原值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所有大型材料(包括附件)必须100%回收,如因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回收的,必须经现场办公会平衡研究后,报主管矿长、常务矿长同意后,方可核减在藉数量。

  第四十八条、各采煤工作面所有设备、金属支架、铁水槽、道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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