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8、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9、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10、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11、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
12、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4、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5、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16、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
1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18、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
四、《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
1、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2、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载内容(包括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必须进行备案变更。
3、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煤炭管理部门进行中标施工项目(井下全部井巷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主要工程)备案。未进行施工项目备案的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施工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5、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6、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或改造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进场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 “五个百分百”。
9、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队伍进场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10、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1、新招收的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