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标准
QG/XQ0204-2009
一、实施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隐患的分类、责任、奖罚及信息传递内容,适用于全矿各单位事故隐患的基础管理、过程管理、其他管理的实施与考核。
二、标准内容
(一)职 责
1.矿长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处理进行全面协调管理。
2.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3.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事故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4.安全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5.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领导及时督促整改、复查,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6.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顶板管理、防治水,“一通三防”和爆破由生产科负责;机电运输由机电科负责;监测监控、夏季“三防”由调度室负责;冬季“四防”和火工品管理由保卫科负责),安检科配合,分专业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各业务科室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事故隐患于检查当天下午3:00前报安检科;隐患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安检科。
7.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收集整理、监督落实整改及复查工作。
8.安检科做好日常检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工作,其他科室要给予积极配合。
9.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科室联系;事故隐患处理时做好协调工作。
10.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
11.其他科室与辅助单位对事故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风、水、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
(二)事故隐患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分: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它类。
隐患详细分类见附件。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处理
1.事故隐患的排查、收集、整理
(1)为了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形成各系统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①每月各系统分专业至少要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对其所分管的系统事故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工作。事故隐患排查由各系统分管领导组织,各系统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③各系统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每月由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科牵头,召集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全矿井上、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
(3)安检科通过安全大检查、日常巡查、公司及上级检查,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并按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分类建档,当天上报和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4)各业务科室负责对本业务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并将事故隐患分类报送安检科。
(5)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上报业务科室和安检科。
2.事故隐患处理
(1)矿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时由矿长或分管矿领导全面协调处理。
(2)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矿长指示组织、协调、指挥;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