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全体煤矿停产。致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恶化,发展空间不定,导致部分煤矿企业出现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等短期行为,行政干涉过多、过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和法律法规的尊严。
第三种现象是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出现两极分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负有监管职责。既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又要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受发展经济、地方保护等因素干扰,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压力下,对煤炭行业的规范、引导、扶持、发展等管理功能明显弱化。
二、七个问题
1、法律法律滞后。如《煤炭法》作为煤炭行业的基本法,其内容、处罚力度远远不适应当前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而现在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其要求及严厉程序有的超过《煤炭法》的相关规定,显然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