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
2、执法主体多。现在有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执法部门多、执法力量分散,有些执法功能交叉,导致相互扯皮、拆台,不仅影响执法效率,且多头执法加重了企业负担。
3、权责不一。煤矿企业设立、颁证,其权力大都集中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地方煤炭行政执法部门却无权吊销有关证照,查处分离,致使重大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查处后久拖不决,大大减弱了行政执法效果。
4、监管一体。煤炭管理部门负有煤炭安全监管职责,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于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职责不清,行政执法乏力。
5、保障不力,突出表现在区县煤炭主管部门,由于执法经费不足,不得不向执法对象收起管理费维持日常工作,由于有利益上的关联,很难公正、严格执法。
6、执法监督不完善。煤炭行政执法部门多数自己监督自己,力度和效果很难达到要求,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7、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大多数煤炭行政执法人员来自煤矿企业,法律知识不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经验不够,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三、对策建议
1、要坚定不移加强煤矿安全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最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在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的今天,任何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忽视、放松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不仅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也有违时代潮流。&nbs9 7 3 12 4 8 : 来源:安全文化网
p;2、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煤、依法治安,是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安全生产领域有其特殊性,但任何政策、措施不能有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