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法规有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执行不严、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有待加强。与一些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强;安全生产的执法部门多,关系需要理顺,执法与管理职能需要协调;综合安全监管缺乏足够的执法权威;对中小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监察力量薄弱;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等。
1.3.2社会安全基础薄弱.
我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迫使煤炭企业从以前的单一粗放型生产向效益型生产转移,由于安全为隐型效益,出了事故为负效益,不出事故时安全效益又体现不出来,而安全投入又不像对生产和销售投入那样容易见效。所以,安全工作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在当今煤矿生产经营问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安全意识的普遍淡化,直接导致在生产中不能很好的执行安全制度,减少对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间接的削弱了安全保障能力。
1.3.3现行安全生产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
煤矿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虽然我们有了强有力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中介技术服务水平较低;社会监督作用较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不合理;在人才市场化的今天,煤矿从业人员流动频繁,职工队伍不稳定,给煤矿的